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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的通知

日期:2018-03-09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本站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关注:

各位老师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以及所属地方税务局的要求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

2017年度(2017年1月1日—2017年12月31日)年所得达12万元的教职工(年所得为本人当年校内、外取得的所有税前收入,不含免税所得和五险一金及年金)。

二、申报资料

(一)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。本人校内收入数据,可登录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(http://fdinfo.scu.edu.cn/WFManager/login.jsp),在收入查询中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一式两份)。

(二)本人身份证(外籍人员为护照)复印件一份。

三、申报方式

(一)学校代交申报资料:请申报人于2018年3月14日前将资料交至学院办公室刘艳梅处,学院收齐后在2018年3月15日前统一交至财务处信息系统与财税政策科;

(二)纳税人自行申报:申报人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资料纸质版自行交至武侯区地税局或双流区地税局,各单位申报税务局及地址如下:

武侯地税(地址:二环路南四段3号武侯地方税务局二楼第十三所)

申报单位:理科学院、工科学院、医科学院、业务实体单位 。

四、特别说明

(一)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中系统自动生成的“个税申报表”数据仅为校内发放数,如申报者有校外取得的收入(含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等),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正填写。

(二)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规定,申报者如在校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,应选择本校或校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。在申报时应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,并于3月31日前到税务局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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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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